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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出台规定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振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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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市出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建立政府主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重要生态保护区域予以财政补助,并对补偿标准加以明确。

  《办法》明确,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是指对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具有重要意义的生态空间。根据规定,南京市对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实行综合补偿,综合补偿标准根据各区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类型、面积和各区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办法》规定,耕地、公益林、水利风景区实行分类补偿。其中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300元,补偿对象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本村农户,补偿资金由农户自行支配。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0元,补偿对象为各生态公益林林权单位,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者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国家级、省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分别为每年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补偿对象为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主要用于水利风景区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等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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