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在水环境、城市空气环境领域探索实施横向生态补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激励作用不断凸显。
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补偿机制。河南省于2020年出台《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在对往期水环境治理机制、空气质量推进机制调整优化后,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按月考核的生态补偿机制。
制定考核标准,明确补偿责任。根据两个补偿办法,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选取地表水断面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水质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等指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选取PM10浓度、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3项指标,以全省平均值作为考核基数,均实行阶梯式计算。上游省辖市出境断面水质污染物超标的,必须给下游省辖市予以经济补偿;大气主要污染物月度浓度平均值超过考核基数或水质恶化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支出生态补偿金,大气主要污染物月度浓度平均值低于考核基数或水质好转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获得生态补偿金,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转移支付均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严格落实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2017—2020年底全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累计获得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金3.69亿元、支出2.7亿元;获得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8.56亿元、支出9.1亿元。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支出的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补环境质量改善的市县外,结余资金纳入全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激励和约束并重的生态补偿机制用经济手段倒逼绿色发展,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全省多项环境空气质量指标达到近年来最好水平,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空气和水环境质量两项指标综合评价结果均为“优”,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圆满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