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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安徽省亳州市修订出台《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突出“一明确二调整”,进一步完善全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细化明确工作原则和补偿范围。压实各县区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区域合作,进一步明确按照“谁超标(恶化)、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县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跨县区断面、出市境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
调整优化考核断面和目标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将考核范围从3条河流的9个断面调增为市域内8条河流的17个断面,考核目标调整为以“十四五”期间国家和省最终确定为准。
调整污染赔付及生态补偿标准。各县区缴纳的考核保证金由500万元调整到1000万元。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水质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调整为每月最低20万元,最高100万元。生态补偿金根据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进行计算,标准调整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2个类别以上的,责任县区每次分别获得20万元、50万元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