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发展改革工作 > 地区振兴 > 生态退化地区治理

天津市印发湿地生态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2
来源:振兴司
[ 打印 ]

  2月底,天津市政府印发《湿地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办法》明确,湿地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对重要湿地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实施生态移民,以及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水的补偿。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监督补偿资金使用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工作。对补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流转,给予每年每亩500元补偿,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超出部分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筹措解决。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的保水所涉工程、水源涵养和生态补水措施,由市、区两级水务部门按权限分别实施,资金分别纳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生态移民资金通过土地平衡方案解决。平衡资金所涉及用地指标,由市规划资源局协调解决。

  《办法》强调,用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补偿资金严禁用于发放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国(境)、考察、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对个人的非生态环境保护性的补贴、补助、奖励等。

  《办法》同时规定,获得湿地生态补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不得在已经流转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养殖活动及其他非生态修复类建设活动。对骗取补偿资金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