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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探索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振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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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是湿地大省,建有3处国际重要湿地,8处湿地型自然保护区、19处国家湿地公园、32处省级重要湿地,湿地面积814.36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5.19%,居全国第一。湿地保护面积523.8万公顷,保护率达64.3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接近三分之二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十四五”期间,青海省将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政策,完善退牧还湿政策措施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措施,积极打造小微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持续打造一批国家湿地公园。一是扩大退耕还湿项目实施范围,将湖泊水面上涨淹没草地损失补助纳入退耕还湿项目建设内容,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根据各地淹没草原类型、面积、享受草原补奖政策、畜牧业收入、损失程度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并进一步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范围,将沼泽湿地季节性补偿纳入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参照第二轮草原补奖政策禁牧和草畜平衡标准研究制定。二是积极推进小微湿地认定保护工作,结合青海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更好巩固建设成果,根据湟水、黄河流域小微湿地特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起草青海省小微湿地认定地方标准,制定小微湿地建设规范,优先在湟水沿岸认定一批小微湿地保护小区,编制建设方案,按规范进行建设,并挂牌先行先试,提升保护水平和能力,为保护黄河流域湿地资源,改善农牧民人居环境提供有力保障。三是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沿黄河、湟水河流域打造一批国家湿地公园,通过湿地保护地建设提升保护能力。四是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和湿地生态系统生态功能演化过程及恢复技术研究项目,科学评估湿地资源价值和资源利用的生态风险,明确湿地资源利用方式,规范利用行为,在湿地确权的基础上,实行湿地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符合青海省实际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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