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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20/12/30
来源:振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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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总则部分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原则、责任主体、部门职责、考评机制,其他章节对水污染防治的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监督管理、防治措施、区域合作、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作了特别规定。工作职责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方面,结合广东在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对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等重点领域进行了全面强化。区域合作方面,对推进省际间协调合作、强化省内各地区联防联控和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协作作出规定,明确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的水质达标责任,要求通过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数据,今年来水环境质量实现历史性好转,71个地表水国考断面劣Ⅴ类断面比例为零,水质优良比例为83.1%;不计溶解氧的条件下水质优良比例为88.7%,阶段性达到2020年考核目标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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