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再次修订完善,在延续定额管理、水价调节等节水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许多节水激励和促进措施,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征水资源费;达标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减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将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等。
《条例》对近年来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进行了提炼总结和制度固化,明确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区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产补助;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取水许可和取水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审批合并办理等。此外,《条例》还对水库联网互通和供水联网联供、非常规水利用、生态流量泄放及设施建设、农村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作出了相关要求。
《条例》的实施将为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供保障,有利于更好地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关系,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