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推进全省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浙江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重要湿地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在省级重要湿地涉及的县(市、区)全面开展湿地生态补偿工作。这是国内首次由省级林业、财政共同制订湿地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办法,明确湿地生态补偿的工作要求。
该办法对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达标要求、评价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各地需每年先开展自评,省林业、财政在各地自评基础上再进行核查与结果审定。对评价结果达到要求的地方,省财政按每亩30元的标准兑现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纳入当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