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自被列入国家服务业改革综合试点以来,认真落实兵团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石河子市发展服务业优惠政策(试行)》,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特别是2012年兵团发展改革委对石河子改革试点情况提出建议后,师市党委高度重视,认真总结梳理意见,及时调整思路,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助推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使内外资、内外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是简化办事程序。按照属地管理权限,相关行政部门对各类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投资者凭项目批准文件,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如手续齐全,2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毕。对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或属驰名、著名商标的服务类企业,除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工商年度检验时免于提交审计报告。在外来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石河子市居民同等待遇。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设立石河子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2000万元,并根据市财政收入增幅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对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
四是实施财税补贴。对师市急缺的金融业、总部经济、高新技术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服务业、酒店及餐饮业、旅游业、服务外包业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本市留用部分中给予相应财政补贴和奖励。
五是土地优惠政策。明确商业用地出让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优先续期有偿使用土地。对利用戈壁荒滩发展服务业的项目,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免交土地出让金。属于仓储物流用地的,在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方面参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5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余部分可在1年内分期缴纳。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条件下,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六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施新增和技术改造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建成后均不进行产权分割出售的项目,在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给予50%收费返还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