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
(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98]75号)。
三、条件
符合黄金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要求。
四、程序
(一)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开采申请表;
(二)县以上黄金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省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完成审核并做出决定。
五、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全部)
(一)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
(二)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三)建设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报告的审批认定文件;
(四)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当申请的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六)采取股份制形式开采黄金矿产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七、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通过审核的,发给“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