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2007年荷兰政府贷款额度有限,为避免中方项目单位的损失,对截至2007年8月31日未能按有关工作规程列入项目规划并未向财政部门提出利用荷兰政府贷款申请的项目,财政部将暂停受理,待荷方政策明确后,在及时通知终止或继续受理。
1.贷款条件:项目贷款总额的35%为政府赠款;另65%为用户自筹资金解决,解决方式有:⑴财政性资金;⑵国内银行贷款;⑶荷方提供出口信贷,使用OECD统一利率,贷款期7-10年;⑷自有资金。
2.币种:欧元。
3.使用领域:水处理、医疗卫生、环保、交通控制等非盈利领域。
4.采购要求:
⑴项目合同总额的50%以上须采购荷兰技术、设备或服务,非荷兰成分的供货须由荷兰供货商总包,并获得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险;
⑵支持土建,但须荷方总包;
⑶特殊情况下,如荷方无法提供项目需要的设备和服务或提供的设备和服务价格显著高于国际市场水平,荷方供货比例可以降低至项目合同总额的30%。
5.技术援助:如项目中技术援助符合下列条件,荷方将承担技术援助费用的75%,否则荷方将承担该费用的35%:
⑴技术援助实施在质保期后持续六个月至五年;
⑵技术援助包括业务指导、培训和促进项目单位综合管理能力的提高;
⑶技术援助的安排、预期效果和费用明细需要提交给荷方NIO银行;
⑷该技术援助应为引进荷方设备、服务等完整项目中的技术援助。
6.转贷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7.其他说明:根据荷兰政府审批要求,中方需按OECD要求提交英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方据此进行项目评估及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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