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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单位GDP能耗等相关指标报送制度
和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584号)要求,国家统计局决定建立单位GDP能耗等相关指标的报送制度,并对《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位GDP能耗等相关指标的报送
在按照经济普查结果对地区生产总值等历史数据调整以后,各地区要对2000年以来的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以及其他能源数据(包括能源平衡表等方面的数据)进行一次认真核算,并按照要求将结果于2006年3月15日以前上报国家统计局。
二、关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
(一)取消“能源消费总量及其按行业、用途分组消费量”(P303表)。增加“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3-1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3-2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P303-3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3-4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P303-5表),上报时间为5月底前。
(二)增加“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P306表),上报时间,年报为5月底前,半年报为7月底前(指标的计算方法见附件2)。
(三)将《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P105表)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P105-1表)的报告期改为半年报和年报。上报时间,半年报为7月15日前,年报为3月底前;《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P205表)2季度免报。
附件:1、表式
2、单位GDP能耗等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上报要求
附件1: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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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机关名称: |
能源平衡表(实物量)
200 年 |
表 号:P303—1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3号
有效期至:200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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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代码 |
煤炭
合计
(万吨) |
原煤
(万吨) |
洗精煤
(万吨) |
其他
洗煤
(万吨) |
煤制品
(万吨) |
焦 炭
(万吨) |
焦炉
煤气
(亿立
方米) |
其他
煤气
(亿立
方米) |
石油
合计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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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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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
1.年初库存量
2.一次能源生产量
3.回收能
4.外省(区、市)调入量
5.进口量
6.我轮、机在国外加油量
7.本省(区、市)调出量(-)
8.出口量(-)
9.外轮、机在我国加油量(-)
10.年末库存量(-)
二、加工转换投入(-)产出(+)
1.火力发电
2.供 热
3.煤炭洗选
4.炼 焦
5.炼 油
6.制 气
其中:焦炭再投入(-)
7.煤制品加工
三、损失量
其中:运输和输配损失
四、终端消费量
(一)第一产业
其中:农、林、牧、渔业
(二)第二产业
1.工业
其中:用作原材料
2.建筑业
(三)第三产业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
2.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
3.其他
(四)生活消费
1.城镇
2.农村
五、平衡差额(+、-)
六、消费量合计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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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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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油
(万吨) |
汽 油
(万吨) |
煤 油
(万吨) |
柴 油
(万吨) |
燃料油
(万吨) |
液 化
石油气
(万吨) |
炼 厂
干 气
(万吨) |
天然气
(亿立方米) |
其他石
油制品
(万吨) |
其他焦
化产品
(万吨) |
热 力
(万百万千焦) |
电 力
(亿千瓦小时) |
其他能源
(万吨
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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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加工编制并负责报送。
2.本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除解放军总后勤部、工程兵以外的全部生产和消费能源的单位。
3.平衡关系:
(1)列平衡关系:第1栏等于2、3、4、5栏的代数和;第9栏等于10、11、12、13、14、15、16、18栏的代数和。
(2)行平衡关系:37=01+12-21-23;38(消费量合计)=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加工转换部分的全部负值求和后取绝对值)+21+23;第01行等于02、03、04、05、06、07、08、09、10、11行的代数和;第12行等于13、14、15、16、17、18、20行的代数和;23=24+26+30+34;18≥19;21≥22;24≥25;26=27+29;27≥28;30=31+32+33;34=35+36。
4.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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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机关名称: |
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
(包括中间投入和损失量)
200 年 |
表 号:P303—2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3号
有效期至:200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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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代码 |
煤 炭
合 计
(万吨) |
原 煤
(万吨) |
洗精煤
(万吨) |
其他
洗煤
(万吨) |
煤制品
(万吨) |
焦 炭
(万吨) |
焦炉
煤气
(亿立
方米) |
其他
煤气
(亿立
方米) |
石油
合计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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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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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附录中的目录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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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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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油
(万吨) |
汽 油
(万吨) |
煤 油
(万吨) |
柴 油
(万吨) |
燃料油
(万吨) |
液 化
石油气
(万吨) |
炼 厂
干 气
(万吨) |
天然气
(亿立方米) |
其他石
油制品
(万吨) |
其他焦
化产品
(万吨) |
热 力
(万百万千焦) |
电 力
(亿千瓦小时) |
其他能源
(万吨
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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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加工编制并负责报送。
2.本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除解放军总后勤部、工程兵以外的全部生产和消费能源的单位。
3.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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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机关名称: |
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
200 年 |
表 号:P303—3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3 号
有效期至:2006年6月 |
|
指标名称 |
代码 |
煤 炭
合 计
(万吨) |
原 煤
(万吨) |
洗精煤
(万吨) |
其他
洗煤
(万吨) |
煤制品
(万吨) |
焦 炭
(万吨) |
焦 炉
煤 气
(亿立
方米) |
其 他
煤 气
(亿立
方米) |
石 油
合 计
(万吨)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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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附录中的目录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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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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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油
(万吨) |
汽 油
(万吨) |
煤 油
(万吨) |
柴 油
(万吨) |
燃料油
(万吨) |
液 化
石油气
(万吨) |
炼 厂
干 气
(万吨) |
天然气
(亿立方米) |
其他石
油制品
(万吨) |
其他焦
化产品
(万吨) |
热力
(万百万千焦) |
电 力
(亿千瓦小时) |
其他能源
(万吨
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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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加工编制并负责报送。
2.本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除解放军总后勤部、工程兵以外的全部生产和消费能源的单位。
3.平衡关系:
(1)列平衡关系:01=2+3+4+5; 9=10+11+12+13+14+15+16+18
(2)行平衡关系:与行业分类目录平衡关系一致
4.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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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机关名称: |
能源平衡表(标准量)
200 年 |
表 号:P303—4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3 号
有效期至:2006年6月
计量单位:万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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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代码 |
原煤 |
洗精煤 |
其他
洗煤 |
煤制品 |
焦炭 |
焦炉
煤气 |
其他
煤气 |
原油 |
汽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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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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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
1.年初库存量
2.一次能源生产量
3.回收能
4.外省(区、市)调入量
5.进口量
6.我轮、机在国外加油量
7.本省(区、市)调出量(-)
8.出口量(-)
9.外轮、机在我国加油量(-)
10.年末库存量(-)
二、加工转换投入(-)产出(+)
1.火力发电
2.供 热
3.煤炭洗选
4.炼 焦
5.炼 油
6.制 气
其中:焦炭再投入(-)
7.煤制品加工
三、损失量
其中:运输和输配损失
五、终端消费量
(一)第一产业
其中:农、林、牧、渔业
(二)第二产业
1.工业
其中:用作原材料
2.建筑业
(三)第三产业
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讯业
2.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
3.其他
(四)生活消费
1.城镇
2.农村
五、平衡差额(+、-)
六、消费量合计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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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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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油 |
柴 油 |
燃料油 |
液 化
石油气 |
炼厂
干气 |
天然气 |
其他石
油制品 |
其他焦
化产品 |
热 力 |
电 力 |
其他
能源 |
合 计 |
|
当量值 |
等价值 |
当量值 |
等价值 |
当量值 |
等价值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加工编制并负责报送。
2.本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除解放军总后勤部、工程兵以外的全部生产和消费能源的单位。
3.平衡关系:
(1)列平衡关系:第23栏等于01~17、18、20、22栏的代数和;第24栏等于01~17、19、21、22栏的代数和。
(2)行平衡关系:37=01+12-21-23;38(消费量合计)=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加工转换部分的全部负值求和后取绝对值)+21+23;第01行等于02、03、04、05、06、07、08、09、10、11行的代数和;第12行等于13、14、15、16、17、18、20行的代数和;23=24+26+30+34; 18≥19; 21≥22; 24≥25; 26=27+29; 27≥28; 30=31+32+33; 34=35+36。
4.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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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机关名称: |
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
200 年 |
表 号:P303—5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3 号
有效期至:2006年6月
计量单位:万吨标准煤 |
|
指标名称 |
代码 |
原 煤 |
洗精煤 |
其他
洗煤 |
煤制品 |
焦 炭 |
焦炉
煤气 |
其他
煤气 |
原油 |
汽油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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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附录中的目录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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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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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油 |
柴 油 |
燃料油 |
液 化
石油气 |
炼 厂
干 气 |
天然气 |
其他石
油制品 |
其他焦
化产品 |
热 力 |
电 力 |
其他
能源 |
合 计 |
|
当量值 |
等价值 |
当量值 |
等价值 |
当量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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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现有资料加工编制并负责报送。
2.本表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除解放军总后勤部、工程兵以外的全部生产和消费能源的单位。
3.平衡关系:
(1)列平衡关系:第23栏等于01~17、18、20、22栏的代数和;第24栏等于01~17、19、21、22栏的代数和。
(2)行平衡关系:与行业分类目录平衡关系一致
4.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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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机关名称: |
单位GDP、工业增加值能耗
200 年(半年、年报) |
表 号:P 3 0 6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6〕13号
有效期至:2006年7月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本期实际 |
|
GDP(2000年可比价)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000年可比价)
单位GDP能耗(等价值)
单位GDP能耗(当量值)
*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当量值) |
亿元
亿元
吨标准煤/万元
吨标准煤/万元
吨标准煤/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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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半年报只填报带“*”行。
2.年报报送时间为5月底前;半年报报送时间为7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附件2:单位GDP能耗等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上报要求
一、需要补充上报的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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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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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等价值)
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当量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
GDP(2000年可比价)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000年可比价)
单位GDP能耗(等价值)
单位GDP能耗(当量值)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等价值)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当量值) |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万吨标准煤
亿元
亿元
吨标准煤/万元
吨标准煤/万元
吨标准煤/万元
吨标准煤/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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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只上报2004年的数据。
二、单位GDP能耗等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1、单位GDP能耗


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等价值)、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当量值)取自能源平衡表;GDP(2000年可比价)取自地区相关核算表。
2、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000年可比价):利用以2000年为基期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对当期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进行紧缩后,得到2000年可比价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如下:

以2000年为基期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于2001年到报告期各年同比指数的乘积。
2004年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取自第一次经济普查B606表、B606-1表汇总资料。
2004年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需将第一次经济普查B606表、B606-1表的电力等价折标系数替换成当量折标系数后,重新汇总。
2005年年报及以后的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取自P105表、P105-1表的汇总资料。
例:
1、计算2004年可比价工业增加值。

如果以 表示以2000年为基期的2004年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则:
分别表示2001、2002、2003、2004年同比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2、计算2006年1—6月可比价工业增加值。

如果以 表示以2000年1—6月为基期的2006年1—6月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则:
分别表示2001、2002、2003、2004、2005、2006年的1—6月的同比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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